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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宣传月:我纳税 我光荣】之十——储值卡增值税问题浅析

发布日期:2017-06-19    点击数:


随着储值预付卡的推陈出新,越来越方便快捷,顾客购买欲望和使用频率也越来越高,从而产生预付卡增值税问题。

预付卡增值税问题的产生,主要涉及到发卡者、货物和服务的销售者以及消费者三重关系,有的还要加上售卡者另外一层关系。

售卡者售卡时取得收入,对方往往需要开具发票,但货物和服务销售此时却并未发生,而销售货物和服务的企业并不是售卡者,在销售货物和服务时也并不是和消费者结算,一般是和发卡者结算,因此,在销售收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票开具和抵扣等方面出现了诸多难点?

基于此,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3号文对此做了相关规定,结合储值卡发放、使用的实际情况,简述如下:

首先,平常接触的储值卡多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简称单用途卡)。单用途卡: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主要涉税事项:

(一)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总结:客户购买储值卡付款后作为售卡方只能给客户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无法开具销售货物的发票,持卡人消费后也无法向销售方索取发票。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根据现行规定必须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取得预售资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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