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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安企业“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5-07-17    点击数:

财务管理中心   陈奔奔

一、建安企业营改增概述

  建安企业“营改增”,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率一般纳税人定为11%,小规模纳税人定为3%。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而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那么,建筑业企业以100元经营收入为例:
     施工企业销售额=100÷1.11=90.09元
     施工企业销项税额=90.09×11%=9.91元

  由此可以看出:施工企业销项税额占经营收入的9.91%,与我滁州地区目前营业税税制下营业税3%(目前滁州地区建安发票按5.45%交税包含营业税3%,营业税附加0.45%,预征企业所得税1%,随征个人所得税1%)相比,建筑业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入的6.91%(不考虑两种税制下附加税),建安企业营改增下的税负才能与营业税税制下的税负基本持平,便完全符合这次改革的初衷。扣除额大于上述系数,税负便有所减轻,扣除额若小于上述系数,税负就会增加。那么谁能降低税负,在企业以后的生存和发展将起到只管重要的作用!

二、建安企业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建安企业营改增的实行,将对建安企业的工程造价与结算方式、工程材料采购、工程劳务等专业分包、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都将产生很大的影响。

(1)对财务人员素质的要求

  企业内相关的财务人员应加强有关增值税知识技能的培训,做好税改前后相关方面的协调,对营改增相关文件认真学习。熟悉增值税下材料成本的计价、入账处理、进项税抵扣以及税金缴纳等业务知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做好税务筹划。更好的开展财务工作。

(2)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在营改增以后,首先税种发生了变化,随之使用到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方式也要发生变化。在营业税税制下,业务收入为含税收入,企业只要按照营业收入乘以一定的税率就可以计算需要交纳的税金,而在增值税以后,企业就要分开核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和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当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由于价内与价外的差别,营改增后,对收入、成本费用及税金的核算也会发生变化。

(3)对合作联营项目工程核算管理的影响

  目前,在施工企业内部,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联营方大多数是不具备相关承包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设备租赁、分包劳务的支付往往没有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营业税税制下,以工程造价为计税依据来征收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在增值税税制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销项税额是不含税的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销项税率,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分包劳务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由此可见增值税额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合作工程再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分包劳务等环节上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就少,缴纳的税款就变多了,工程的实际税负就可能达到6%-11%,超过合作工程管理费率,有的更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与联营方都将无利可图而且还将承担不可预测的经济上的、税务上的风险;另外增值税税制下,税务管理部门对付款发票的开具方、合同的签订方、款项的支付方向都有严格的要求,鉴于此,总包单位将会对工程款进行专项代付,而使联营方失去的项目资金的控制力度,将不在像以前那样自由支配合作工程款;还有去年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项目质量管理两年行专项活动治理,其中加大对工程违法分包挂靠的检查力度,其中重点检查工程材料、劳务、专业分包款项的支付凭证、合同的检查,合作项目的负责人考虑到成本,不要求对方开具发票,汇款基本上是往个人账户汇款,往个人账户汇款,检查组往往就认定存在违法分包、挂靠的嫌疑;如果是往合作工程供应商对方对公账户汇款,以后一旦有经济纠纷发生,公司会因为存在经济往来的汇款凭证,综上所述,公司在以后涉税、经济风险会进一步增加,进而会影响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4)对财务内部控制的影响

  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整改情况的过程。在“营改增”试点之初企业总部层面财务部门要组织经常性的财务检查、内控检查,并定期开展“营改增”内部控制专项审计,重点评价和披露“营改增”的内容、税负及管理关键点的优点及缺陷,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整改。

  在营业税税制的条件下,由于一系列显示因素的影响,对于工程材料采购过程中存在着轻采购合同、不重视发票取得、供应商不具备法人资质等等这样一系列的问题,而且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在营改增以后为了确保进项税能够得到充分抵扣,保证公司的可抵扣税金由于失误而白白流失,需要加强对材料付款的审核,更有必要将财务审核前置。

  (1)首先供应商管理,目前土建材料供应商一般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不具备法人资质的“个人”,在“营改增”后建安发票开票增值税税率为11%,再次基础上我们赢多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合作采购,尽量减少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杜绝从不具备法人资质这些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人”合作。

  (2)采购合同管理,在增值税税制下,合同将是企业证明自身开展经济业务的一项重要证明,也是约定上方权利义务的经济法律依据,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负承担及税款交纳。所以首先在采购材料时合同要先行,不要因为采购量小或是临时采购而不签订材料合同。其次,鉴于我公司既有自营工程又有合作工程,合同采购主体应保证正确。最重要的是采购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以及发票取得。

  (3)发票管理,在营改增以后,工程项目比较多、材料供应商多,另外根据合同规定付款及取得发票的时点不同,应建立发票取得、发票保管、发票传递等管理制度及程序,防止发票取得不及时、开具错误、传递过程中丢失等一些失误从而影响税金抵扣。

  “营改增”对建安企业来说既是一次挑战,也是一次机遇,只要公司领导及相关人员超前谋划、全面考虑、积极应对。一定会实现公司在营改增中实现平稳过度,并抓住新一轮优胜劣汰的机遇争取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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